杭州警方最近在网上出了名,端掉了首个同性恋卖淫点,各大网站几乎都有报道。在警方欢欣鼓舞的同时,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:应不应该给同性者生存的空间?
同性恋者与他人相比,只不过是性取向的不同,在其他方面并无什么特殊之处。反对同性恋者一般认为,同性恋有悖人伦,且对人类的延续不利。而实际上,所谓人伦,也只是大多数人的人伦,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的人伦。至于对人类的延续不利,更是没有根据,因为同性恋者毕竟是少数,他们的存在,不足以对人类的延续造成影响。
我认为,应当给同性恋者生存空间的主要理由如下:
第一,同性恋者只是性取向的不同,而这种性取向,主要是先天形成的,当然后天也有一定影响。对于这种个人性取向的问题,并没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,异性恋之所以视为正常,只不过是因为大多数人是异性恋。如果一个人因为天生的性取向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,这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。我们不应该允许,让某一部分人从出生起,就因为自己的天性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。
第二,允许差异性存在是多元化、民主化社会的必然要求。当今世界和社会都在走向多元化和民主化,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允许差异性的存在。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相比较而言,就是一个差异性的问题,一个多元化的社会,应当允许他们的存在。同时,这也是民主社会的要求,一个民主的社会除了要符合多数人的意愿之外,也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。多数人的暴政是一种可悲的民主,实际上,只有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,才能真正的体现民主。民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,少数服从多数,多数照顾少数。
自从建国以后,我国就不允许卖淫嫖娼行为的存在,也没有给同性恋者留下生存的空间。这使得以上行为都是在地下进行,但实际上,卖淫嫖娼行为正逐渐从地下转为地上,这从全国各地都能看出来。在每个城市,几乎都有红灯区存在,而当地警方也默认了他们的存在。就拿本地来说,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最繁华的商业区附近有什么。难道对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,只有警方不知道吗?更何况不远处就是一个派出所。这也说明了,警方或者说政府,也是知道卖淫嫖娼行为是禁不绝的,一味地禁是存在问题的。一个警察说过这么一句话,他说卖淫嫖娼是双方自愿的事,只要没人举报,我们不会去抓。从前些年的某地政府对妓女进行性病知识培训也可以看出来,大家是都知道她们的存在的。
妓院在我国一直以来就是合法的经营主体,只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被取缔。为什么在如此讲究“礼”的我国古代,妓院却可以合法的存在?这个问题,值得思考。
不可否认,妓院的存在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,导致拐卖妇女的行为时有发生,但是,国家不允许妓院的合法存在,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监管,只能取缔。而这种做法,对减少拐卖妇女的行为起不到什么作用,从某种程度上说,由于整个社会对妓女职业的不认同,导致了她们的地位低下,反而变相使妓院不得不想尽办法拐卖妇女来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妓女。同时,由于不允许卖淫行为的存在,也导致了部分不该发生强奸犯罪行为的发生。
在对待卖淫行为的态度上,我们国家的做法实际上是有些失败的,对于同性恋者,目前的做法也同样错误,应当给他们生存的空间。或许,这样他们就不至于会偷偷摸摸的跑到地下去举行活动。这种地下的不规范操作,性病防护知识的缺乏,是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患者数量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。
我认为,正确的做法应当向外国学习(到目前为止,世界有以下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是合法的,注意,它们不光认可同性恋,还认可了同性婚姻,它们是:挪威、比利时、荷兰、法国、德国、丹麦、芬兰、英国、瑞典、瑞士和克罗地亚。),无论是妓院还是同性恋者,都应当允许他们的存在。同时,对于妓院,应当加强监管,加强对妓女利益的保护,像法国那样,规定妓女必须定期体检,并规定行业的一些规章制度。对于同性恋者,允许合法存在,对他们加强性病知识的教育。如果这样做,或许我国目前日益快速增加的艾滋病患者的数量能得到有效控制。